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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吳葉香妹
吳全
吳珮芳
吳明璇
吳宥慶
翁吳秀鳳
翁慧娟之胎兒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翁慧娟
聲 請 人 翁宏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吳郡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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