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袁宜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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