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司繼補,236,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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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黃陳清月
聲 請 人 黃建豐
聲 請 人 黃建達
聲 請 人 黃博治
聲 請 人 黃逵鈞
聲 請 人 黃昱維
聲 請 人 黃品聖
聲 請 人 黃宣蒲
聲 請 人 黃怡容
聲 請 人 黃莞蓁
兼上列一人
之法定代理
人 黃博治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姿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黃正安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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