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婚,173,2021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73號
110年度家親聲第4號
原 告即
反請求相對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即
反請求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瑜律師
陳韋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108年度婚字第173號)及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事件,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芮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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