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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91號
原 告 吳尤君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 告 陳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李怡靜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2 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法官李怡靜前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承辦本件家事事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規定,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惟本件因年度事務分配移由已實任之謝濰仲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第一審家事事件,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
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盧昱成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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