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婚,449,2019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49號
原 告 蔡玉輝

被 告 韓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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