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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49號
原 告 蔡玉輝
被 告 韓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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