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55號
原 告 林○○
被 告 李○○
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俊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