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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甲○○ ○○○ ○○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政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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