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婚,657,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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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 ○○○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酌定親權歸屬、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中離婚、酌定親權歸屬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等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 元,業經原告繳納。
然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0,000 元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此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3規定,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尚待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政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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