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婚,687,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87號
原 告 胡文鈴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張俊德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淑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