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87號
原 告 胡文鈴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張俊德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淑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