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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陳郁慧
相 對 人 范芸琦
兼
法定代理人 范善逢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補字第963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民國105至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經核聲請人105年至107年均查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且無勞保投保紀錄,故聲請人應屬無資力之人,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
又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之事由,本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故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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