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家繼簡,35,202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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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乙○○

戊○○


己○○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9,854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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