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正豪
代 理 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陳正新
被 告 陳正強
被 告 陳莉莉
被 告 陳正泓
被 告 陳正明
被 告 陳正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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