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家繼訴,76,2019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正豪

代 理 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陳正新

被 告 陳正強

被 告 陳莉莉

被 告 陳正泓

被 告 陳正明


被 告 陳正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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