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家聲,171,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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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李OO

相 對 人 莊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其亦到庭陳述,目前居住於該地址,有民國108年8月2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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