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監宣,390,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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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陳報擬請會同鑑定之機構或醫師、其可鑑定相對人乙○○精神或心智狀況之時間,及已繳納相關鑑定費用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由此可知,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甲○○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而尚有如旨揭主文欄所示之必要事項等未陳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函請聲請人速檢具補正,惟其迄今仍未陳明究竟擬由何鑑定機關於何時進行就地鑑定,亦未陳報已預納本件鑑定費用之相關事證。

是為求本件程序之順利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速向本院陳報補正旨揭主欄所示之各該等事項。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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