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9,亡,20,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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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仁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德漢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男,民國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甲○○為之養父,於84年9 月5 日出境赴大陸地區探親後,至今未歸,迄今已失蹤逾3 年,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

民法第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國民身分證為證;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之就醫紀錄、勞保與就保紀錄、前科紀錄、出入監資料、所得資料及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均查無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紀錄查詢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 年6 月8 日健保高字第1096130121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6 月11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970543800 號函等件在卷足憑;

其次證人即失蹤人之養媳婦蘇寶秀(聲請人之配偶)到場亦證述:之前有與乙○○同住,但80或90幾年間,他回大陸地區後就未再返回,已經20幾年沒有看過乙○○了,不知他現在人在何處等語,有本院109 年6 月23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再參酌前開被告入出境紀錄(見本院卷第12頁),顯示乙○○於84年9 月25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是依上各事證綜合以觀,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乙○○於84年9 月5 日出境赴大陸地區探親後,至今未歸,迄今已失蹤逾3 年,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

從而,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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