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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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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0號)於97年11月25日即行蹤不明,斯時已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
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阿蓮區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19日高市阿蓮戶字第10870249100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失蹤人入出境資料、健保紀錄、就醫紀錄、在監在押紀錄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月6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970000700號函暨檢附之大高雄墓政業務資訊管理系統查詢結果等影本各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參以上開資料,應認失蹤人至遲於97年11月25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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