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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莊瀞慧
受宣告死亡
之 人 莊幃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三十日以一0四年度亡字第三十五號宣告乙○○(男,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受死亡宣告之人乙○○胞妹,前因乙○○失蹤滿7 年,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宣告乙○○死亡確定。
惟乙○○現在大陸地區,仍然實際生存,前透過電話聯繫母親即第三人莊陳芳美,經莊陳芳美親自前去大陸地區與乙○○會面,確認該人係乙○○無誤。
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受宣告死亡之人乙○○胞妹,前因乙○○失蹤滿7年,經本院於105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宣告乙○○死亡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又聲請人係乙○○胞妹,自有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先予說明。
㈡聲請人主張乙○○現在大陸地區,仍實際生存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乙○○大陸地區地址、照片、微信(WeChat)對話紀錄及乙○○已過期之中華民國護照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9 頁、第14頁、第28至34頁、第42至43頁)。
另有本院職權查調之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簡列表、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109 年7 月3 日高市鼓戶字第10970324800 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7 月3 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970607500 號函及所附查無乙○○使用該處相關殯葬設施資料乙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35至37頁),可認乙○○於93年11月29日出境未歸,且無在監、押或使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相關殯葬設施之紀錄,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屬實。
基此,足認受死亡宣告之人乙○○尚生存無誤,故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4 年度亡字第35號裁定所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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