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76
號
聲 請 人 辛○○
庚○○
壬○○
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甲○○
聲 請 人 丁○○
戊○○
丙○○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癸○○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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