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惠美
聲 請 人 陳廷瑀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楷霖
法定代理人 張詣忻
聲 請 人 楊謝桂錦
聲 請 人 楊麗蘭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楊政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