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9,婚,266,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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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9年度家補字第33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上開裁定於109年4月1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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