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9,婚,290,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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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9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訴請離婚等事件,原告具狀起訴之際,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700元。
以上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為33,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31,7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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