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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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