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9,家聲,114,2020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石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4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司繼字第

三一四二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日庭訊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石欽係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4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關係人,為進一步了解案情並保存事證,故有聲請交付該案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庭訊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亦分別明定。
又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此復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林石欽係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4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關係人,且聲請人業就該事件聲明抗告,全案刻由本院以109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審理中,故聲請人為前揭等案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情,有聲請交付前揭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等情,均已經聲請人敘明理由如前;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等案件之辦案進行簿與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各1紙核閱無誤後,附卷足稽。
是揆諸上開等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