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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蘇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83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家親聲字第二八三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庭訊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甲○○係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83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之當事人,其為明瞭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就該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所行調查程序之庭訊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以免致生不利影響於聲請人。
是為維護聲請人之相關權益,爰聲請交付本院前揭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於上開庭訊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分別著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係前揭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之聲請人,而為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上開庭訊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
是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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