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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林OO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一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掌握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庭訊資料,以為他案訴訟參考所需,並為本件上訴審參考,為保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請求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7日、106年12月20日、107年5月30日、109年1月21日、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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