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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林OO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一五號返還遺產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掌握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返還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庭訊資料,以為他案訴訟參考所需,並為本件上訴審參考,為保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請求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7日、106年12月20日、107年5月30日、109年1月21日、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8日、109年6月15日、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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