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9,監宣,847,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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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劉○○

代 理 人 湯金全律師
湯詠瑜律師
相 對 人 甲○○(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惟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0 年3月2日死亡,此有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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