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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166,667 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13之規定,核此訴訟標的價額為9,166,667 元,應徵收裁判費91,7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政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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