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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盧昱成
法 官 葉芮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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