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0,家繼訴,16,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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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趙一萍

被 告 趙智偉

趙鈺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定有明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以109 年度家補字第96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391元,此裁定已於109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盧昱成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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