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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
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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