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0,家陸許,3,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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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錢大渭


相 對 人 張秀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西元2003年2月27日以(2002)融民一初字第72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03年6月11日生效確定,經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聲請鈞院認可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裁判,並非當然承認其效力,須經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與外國法院之判決,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承認其效力者不同。

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裁判,未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則該項確定裁判在臺灣地區自無從發生確定裁判之效力。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前揭大陸地區判決,固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西元2003年2月27日之(2002)融民一初字第726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2020)榕公證內民字第7759、7760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核字第004270、004271號證明書為證。

惟離婚以兩造婚姻關係有效為前提,本件兩造之婚姻,係聲請人之兄錢大有冒用聲請人身分與相對人結婚,兩造間並無締結婚姻之真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兩造均未上訴確定,有本院108年度婚字第492號民事判決可稽,堪認兩造間因無結婚真意,婚姻關係自始、當然無效,聲請人自無從訴請離婚。

本院審酌系爭大陸地區法院之判決內容,其係認兩造經他人介紹認識,於西元2002年2月10日結婚,於婚後第2天聲請人(應為聲請人之兄錢大有)即返回臺灣,雙方失去聯繫,未建立夫妻感情,兩造感情名存實亡而判決離婚等情,惟該大陸地區法院未查明兩造婚姻實係聲請人之兄錢大有冒用聲請人身分,而與相對人結婚,兩造間並無結婚之真意,該婚姻係自始無效,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相違,顯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聲請人聲請認可,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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