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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丙○○
丁○○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乙○○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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