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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抗告人因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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