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告吳OO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陳煜昇律師
被告吳OO
特別代理人蔡建賢律師
兼吳劉富士
法定代理人吳OO
被告吳OO
訴訟代理人洪銘憲律師
被告吳OO
吳OO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