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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顧元志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2,067,800元,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3,560元(計算式:2,067,800×1/5=413,5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
編號 項 目 價額(單位: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982,5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門牌: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85,30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2,067,800元(計算式:1,982,500+85,300=2,06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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