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2,家補,592,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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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92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康秀鑾、蔡水源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各項遺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1,778,302元,而原告應繼分合計為3分之1,故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926,101元(計算式:11,778,302元×1/3=3,926,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蔡康秀鑾、蔡水源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41.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73,280元 依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 存款 第一銀行梓本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286元 依原告主張金額核計 3 存款 第一銀行梓本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687,357元 同上 4 存款 第一銀行梓本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8元 同上 5 存款 第一銀行梓本分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 72元 同上 6 存款 元大商銀十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18元 同上 7 存款 梓官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34,024元 同上 8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之儲值金 76元 同上 9 保險 國壽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權利 300,000元 依主契約保險金額核計 10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2年8月12日屆期者) 330,000元 依原告主張之簽約金額核計 11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2年8月13日屆期者) 330,000元 同上 12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2年8月13日屆期者) 1,332,000元 同上 13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6月27日屆期者) 160,500元 同上 14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7月5日屆期者) 160,500元 同上 15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8月30日屆期者) 499,500元 同上 16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9月3日屆期者) 499,500元 同上 17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9月4日屆期者) 166,500元 同上 18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9月9日屆期者) 166,500元 同上 19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9月12日屆期者) 166,500元 同上 20 債權 龍海公司之消費型契約權利(113年11月13日屆期者) 166,500元 同上 21 債權 對訴外人劉金城之消費借貸契約及本票債權 1,870,000元 依原告主張金額核計 22 債權 對訴外人曾土發之本票債權 1,909,081元 同上 23 存款 第一銀行梓本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0,201元 同上 24 存款 梓官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615,889元 同上 25 保險 國壽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權利 200,000元 依主契約保險金額核計 26 保險 國壽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權利 300,000元 依主契約保險金額核計 以上遺產價額合計:11,778,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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