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亡,40,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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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年籍資料如主文所示,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現年高齡102歲,於89年4月21日即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惟甲○○前揭住處自110年4月23日即無人居住,且甲○○之配偶及子女均已歿,又經查詢有關失蹤人甲○○之在監押、通緝、入出境、殯葬設施使用、社會局安置紀錄、健保就醫紀錄,領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社會福利津貼、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給付、老農津貼、公教退撫給與等紀錄,業經函復或顯示皆查無相關資料。

是失蹤人甲○○至遲於110年4月23日(斯時99歲)行蹤不明,失蹤迄今已滿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戶籍資料、三等親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緝簡表、高雄○○○○○○○○112年11月21日函檢附內政部移民署112年4月21日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0月25日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0月24日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戶籍資料等、高雄○○○○○○○○113年1月15日函檢附110年4月23日、111年8月2日之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及高雄○○○○○○○○113年3月5日函檢送甲○○及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參以上開高雄○○○○○○○○函所附訪查紀錄表顯示,該所於110年4月23日派員訪視失蹤人甲○○之戶籍地址,斯時業已無人居住,堪認甲○○至遲於110年4月23日起即已失蹤,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

四、又本院於113年5月29日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2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公告暨公告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甲○○死亡,應予准許。

五、甲○○至遲於110年4月23日失蹤,計至113年4月23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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