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亡,63,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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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2號
                                       113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蕭○○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繼承系統表並釋明死亡宣告事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蕭○○及甲○○○○死亡,程序上應先提出蕭○○後嗣完整繼承系統表,佐證聲請人、蕭○○及甲○○○○均為蕭○○法定繼承人,聲請人始為利害關係人;

另說明何以需要宣告蕭○○及甲○○○○死亡,並提出事證釋明之。

茲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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