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司家補,5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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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56號
聲請人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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