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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楊美瑳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配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 年10月25日死亡,然因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尚待釐清,所遺不動產或為花東地區大片土地,土地之現況及用途皆待現場勘查確認,且另有銀行保險箱,尚待開啟確認內容物等語,為釐清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據聲請人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為證,且查無本院受理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此有索引卡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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