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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楊美瑳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杜俊元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112年10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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