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司繼,437,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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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楊○集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里○○○路000號四樓)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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