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司繼,510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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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06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於民國113年6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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