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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癸○○
丙○○
丁○○
子○○
庚○○
乙○○
辛○○
戊○○
己○○
上十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壬○○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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