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13,司繼補,35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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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6樓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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