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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乙○○
共同代理人 潘思蓉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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