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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59號
聲請人戊○○
己○○
乙○○
壬○○
辛○○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戊○○
甲○○
聲請人丙○○
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庚○○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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