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乙○○ 住3555 Evonvale overlook Cumming G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甲○○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3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